宁强县三鑫东智商贸有限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初级中学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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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58号案件名称
宁强县三鑫东智商贸有限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初级中学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宁强县三鑫东智商贸有限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初级中学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58号原告:宁强县三鑫东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97928905A。法定代表人:杨东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军,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强县燕子砭镇初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26677948485B。法定代表人:梅军,系该校执行校长。住所地:宁强县燕子砭镇新街。原告宁强县三鑫东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强县燕子砭镇初级中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强县三鑫东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宁强县三鑫东智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沈康燕书 记 员 谷欣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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