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宋家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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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27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宋家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宋家银;任荣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2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交通路香逸名苑商业楼1层4-6号3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5307C。负责人:牛寅,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磊,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亮,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家银,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任荣花,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与被告宋家银、任荣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支付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宋丽芹书 记 员 周 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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