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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李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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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88号
  • 案件名称

    李艳、李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艳;李连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李连军,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李艳与李连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328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李艳主张的损失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83309.6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维修费1810元,合计95719.60元,由李连军赔偿77500元,扣减李连军诉前已赔偿的15500元,李连军再行赔偿62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2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剩余2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付清;二、如李连军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李连军自愿承担违约金18000元,且李艳可就李连军未履行部分全部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李连军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损失62000元,支付违约金18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074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连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116元。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案件款62000元、违约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1074元、执行费1116元,共计82190元。由被执行人李连军当庭履行案件款(现金)10000元,2022年1月26日前履行案件款30000元。2023年1月26日前履行案件款2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74元、执行费1116元。违约金18000元申请执行人李艳自愿放弃。二、如被执行人李连军不能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则继续承担违约金18000元,并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到位的10000元,已当庭发放申请执行人(现金)。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8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维华书 记 员 景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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