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万山、侯丽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1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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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156号之二案件名称
姜万山、侯丽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万山;侯丽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万山,男,37岁。被执行人:侯丽春,男,47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万山与被执行人侯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21)黑052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7日、6月21日、8月18日、9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债权存在。1、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已对超过一百元的账户进行了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张人寿保单,但因缴费金额为0,无法强制退保。5、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本院已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额实现2238.17元。综上所述,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暂时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冬审判员 姚 娟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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