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小利、段春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6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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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439号案件名称
莫小利、段春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莫小利;段春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6439号原告:莫小利,男,1990年04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段春应,女,1988年04月25日生,白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告莫小利与被告段春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春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共计3.6万元2.诉讼费交通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以胆结石需要做手术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承诺2021年4月归还,以经营美容店资金周转不过来,陆续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承诺5月底归还,以还朋友钱向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通过微信沟通表达借款意愿,原告以微信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所借金额。借款事实充分,且被告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现因感情问题分手,原告认为被告需依法偿还欠款,被告现在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归还欠款,依法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段春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分5次共计向原告借款360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现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其借款36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0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权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莫小利借款3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段春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 念书 记 员 张天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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