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永红、刘志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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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33号案件名称
贺永红、刘志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贺永红;刘志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33号申请执行人贺永红与被执行人刘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30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胜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贺永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4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未恢复执行之前,申请执行人贺永红于2017年8月份领取了法院扣划刘志胜工资8600元、2018年8月份领取了刘志胜的工资45000元、2019年4月份领取了刘志胜的工资66600元、于2019年10月18日领取了法院扣划刘志胜的工资45800元、于2020年6月3日领取了法院扣划刘志胜工资68000元、被执行人刘志胜合计向申请执行人贺永红偿还了借款234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刘志胜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费221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贺永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志胜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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