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彦春、国睿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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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79号案件名称
程彦春、国睿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程彦春;国睿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79号原告:程彦春,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国睿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塔坛国际商贸城****写字楼**。负责人:武铭伟,该公司经理。原告程彦春与被告国睿通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程彦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程彦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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