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陈正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02民初7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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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2民初7624号案件名称
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陈正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陈正万;童琼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2民初7624号原告: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彩荷印象C幢2-7-4号。负责人:唐贵平,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正万,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童琼兰,女,生于1977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陈正万、童琼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海洋书 记 员 赵 雯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2民初7624号原告: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彩荷印象C幢2-7-4号。负责人:唐贵平,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正万,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童琼兰,女,生于1977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陈正万、童琼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雷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海洋书 记 员 赵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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