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32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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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32724号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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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32724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法定代表人:杨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斌,男。被告: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梁嘉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毛寄文。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超书记员 尚思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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