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麦芙得咖啡厅、天颂(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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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524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麦芙得咖啡厅、天颂(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麦芙得咖啡厅;天颂(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麦芙得咖啡厅,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10号水郡花园A座底商。个体经营者:朱爱欣。被执行人:天颂(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西段南侧瑞竹大厦1号楼-621。法定代表人:朱华。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麦芙得咖啡厅与天颂(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账户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查询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旭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紫禾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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