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忠成、贺晓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恢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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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恢209号案件名称
宋忠成、贺晓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忠成;贺晓红;宋忠成;贺晓红;关树云;关树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关树云,男,1951年1月20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宋忠成,男,1979年1月28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贺晓红,女,1984年6月26日生,居民,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关树云与宋忠成、贺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陕0125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款项12068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240元、执行费262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媛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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