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聪与徐鑫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8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11857号案件名称
钟聪与徐鑫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钟聪;徐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11857号申请执行人:钟聪,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徐鑫,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38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鑫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钟聪偿还人民币40,960.42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38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鑫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钟聪偿还人民币40,960.42元,并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鑫银行存款人民币40,960.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鑫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 强审 判 员 顾红兵审 判 员 俞海斌法官助理 吴 艳书 记 员 吴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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