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红柱、杨广柱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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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872号案件名称
袁红柱、杨广柱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袁红柱;杨广柱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872号原告:袁红柱,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告:杨广柱,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原告袁红柱与被告杨广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袁红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红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柱撤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原告袁红柱负担。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普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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