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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鹏飞、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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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328号
  • 案件名称

    侯鹏飞、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侯鹏飞;李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328号原告:侯鹏飞,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李伟,男,汉族,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邢台市信都区。侯鹏飞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侯鹏飞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侯鹏飞承担。审 判 员 李双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韩振花书 记 员 刘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至今】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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