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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蓬安分公司、康维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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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436号
  • 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蓬安分公司、康维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蓬安分公司;康维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436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蓬安分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滨河南路四段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MA62951W09。法定代表人:彭小宇,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侠,女,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康维娟,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蓬安分公司与被告康维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蓬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蓬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碧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敖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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