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杰、程先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8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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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82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绪杰、程先超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绪杰;程先超;尚民;禹城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8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绪杰,男,汉族,2002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程先超,男,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尚民,男,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张绪杰与程先超、尚民、禹城市三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以(2021)鲁1482执8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先超名下与杨雅超共有的房产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尚民名下与程莹莹共有的房产一套,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29246.2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020)鲁148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其他权利。本院执行的(2020)鲁1482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无其他执行事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程先超名下与杨雅超共有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尚民名下与程莹莹共有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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