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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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78号案件名称
张鹏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鹏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78号被执行人:张鹏,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张鹏、高明明盗窃罪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鹏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鹏除名下有陕J057A5帕萨特汽车一辆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于2021年9月13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于2021年9月14日向延川县杨家圪台镇下张家河行政村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张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同日,我院到延安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陕J057A5帕萨特汽车。5.2021年9月15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鹏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6.于2021年9月18日对张鹏名下陕J057A5帕萨特汽车进行缉查布控。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张鹏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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