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康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康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83号之一被执行人:康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康某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康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静、王召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26号之五 下一篇 张鹏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