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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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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康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康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83号之一被执行人:康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康某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康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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