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6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16号案件名称
郭国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国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616号郭国强:郭国强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国强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缴纳罚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6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小林、周华山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01号 下一篇 谢嘉诚、邓春晖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623执4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