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瑞药业有限公司、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52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523号之一案件名称
辽宁百瑞药业有限公司、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宁百瑞药业有限公司;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1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百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组织机构代码:24077788X。法定代表人欧学海。被执行人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83215301。法定代表人陈怡。原告辽宁百瑞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辽宁百瑞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1118元及利息,诉讼费3485元,执行费2317元,合计16692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等财富以及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根据申请人辽宁百瑞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苏州的经营机构已经歇业;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五年内出境,同时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赫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5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建峰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