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州市文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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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615号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州市文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州市文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侯玉锋;侯朝峰;袁彩芳;侯晓曼;朱星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615号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轩辕路与大同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纯信,任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文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禹州市建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5860156710。法定代表人:侯玉锋。被告:侯玉锋,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侯朝峰,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袁彩芳,女,汉,生于1967年12月17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侯晓曼,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朱星龙,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5日,住禹州市。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禹州市文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侯玉锋、侯朝峰、袁彩芳、侯晓曼、朱星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龙晓审 判 员 袁丹丹审 判 员 王宝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陈文正书 记 员 闫如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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