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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霞、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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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执1059号
  • 案件名称

    王红霞、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红霞;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1059号申请人:王红霞,女,汉族,1971年5月19日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地址:济源市承留镇栲栳村。法定代表人:薛保国。关于王红霞与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工资、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济劳人仲裁字(2020)第49号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申请人河南省济源裕华化工厂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1999年6月至2005年10月工资,共计4000元。2、被申请人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01年1月至2019年3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申请人缴纳个人应承担部分。3、被申请人河南省济源裕华化工厂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1999年6月至2001年12月、2002年2月至2004年2月、2004年6月至2019年3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2011年2月至2019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共计57473.97元。4、被申请人河南省济源裕华化工厂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押金3000元。5、被申请人河南省济源裕华工厂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失业”申报手续。因河南省济源裕华工厂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红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工厂名下有土地一宗已被本案查封但系轮候暂不能处置,无车辆。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尚有64473.97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关于王红霞申请执行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工资、社会保险等争议一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省济源市裕华化工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曹英涛审判员  赵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慧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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