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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建华、伍恺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04执保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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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执保548号
  • 案件名称

    伍建华、伍恺钰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伍建华;伍恺钰;叠彩区瑞淼线缆经营部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304执保548号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叠彩区瑞淼线缆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伍建华、伍恺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5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伍建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286714元,实际冻结21049.78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查封叠彩区瑞淼线缆经营部提供的担保物即张瑞杰名下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清秀路3号1区19栋1-4-2号房(产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叠彩区字第**),查封期限三年。(详见回执)三、本院于2021年月6日查封被申请人伍建华名下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111号德天商业广场31#楼1-7-2号房(产权证号:30××**)价值286714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三年。(详见回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5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审判员  石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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