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潞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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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264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潞帅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潞帅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26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365号。负责人:王晖,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欣,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潞帅,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乡X村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告潞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09768.13元;二、判决被告按日利率0.05%支付欠款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为76443.07元);三、判决被告按最低还款额326066.13元的月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40879.95元);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其他费用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具体住址均不详,通过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找到被告,即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07元,减半收取310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 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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