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龙、侯亚玲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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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8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龙龙、侯亚玲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龙龙;侯亚玲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龙龙,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市。申请执行人侯亚玲,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陕西省绥德县。李龙龙与侯亚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26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本院于另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2.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已查封。3.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0元本院已兑付申请人。4.申请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本院于另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已被本院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乐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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