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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秦州区渊源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知民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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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知民初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秦州区渊源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秦州区渊源书店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知民初47号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12条21号。法定代表人:孙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州区渊源书店,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绿色市场西侧007号。经营者:甄兆元,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州区渊源书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秦州区渊源书店负担。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刘竞蔚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田田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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