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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沈德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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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960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沈德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沈德风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960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瑞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9272482F。    法定代表人:郑祥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仕君,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沈德风,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沈德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秋鸿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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