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张永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74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7474号
  • 案件名称

    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张永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张永梅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7474号原告: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鑫丰建材市场南区4-5号。经营者:刘艳凤,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张永梅,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原告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告张永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保定市鑫丰市场凤凰装饰材料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