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德山、熊顺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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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436号案件名称
翁德山、熊顺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翁德山;熊顺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436号申请执行人:翁德山。被执行人:熊顺柱。申请执行人翁德山与被执行人熊顺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陕0929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顺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熊顺柱立即履行给付翁德山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熊顺柱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2、车管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工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司登记。4、互联网金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财付通、网银等账户无存款。5、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情况。6、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7、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熊顺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熊顺柱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翁德山反馈了执行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通报了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案件管理措施。申请执行人翁德山表示对本院执行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熊顺柱可认定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4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马祥艳审判员 陈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述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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