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启国、曾仕云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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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203号案件名称
杜启国、曾仕云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杜启国;曾仕云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杜启国,男性,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曾仕云,男性,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启国与被执行人曾仕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伍克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尼苦尔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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