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喆、潘俊达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5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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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548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成喆、潘俊达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成喆;潘俊达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成喆,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潘俊达,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王成喆与被执行人潘俊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湘0802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潘俊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成喆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俊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10日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于2021年6月1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于2021年6月10日向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定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6月29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5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俊达所有的房屋一套。2021年5月28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潘俊达拘留15日。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50000元、案件受理费544元,均未执行到位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潘俊达的房屋不适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孙志鹏审判员 高红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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