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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伟、张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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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333号
  • 案件名称

    王建伟、张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建伟;张国庆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伟,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琴(夫妻关系),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庆,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楠,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建伟上诉请求:1.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1228号民事判决书;2.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房屋漏水维修墙体经济损失贰万元;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我家漏水是被上诉人造成的,楼上的墙体里有水管,有信息、微信为证。我在递交诉状的同时提交证明我家墙体漏水的照片柒张;还有无法与诉状同时提供的漏水视频,以及因楼上漏水物业负责人调解的通话录音,还有证人维修工人宿某、物业的冯师傅。张警官、居委会小寇都曾到现场我家和他家看见漏水情况,并确定是被上诉人家水管的问题造成装的漏水。另有张宇自己说她家墙体也漏水,也就是说他家墙体漏水是不可否认的,我家漏水严重,因为维修需要花钱,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我的损失。判决书中提到我方不申请司法鉴定,2020年12月2日第一次调解的时候,我从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口中得知墙体已经拆了,里面没有水管,也就是说原有的设施已经改了,这是我不申请鉴定的原因,鉴定没有意义,无法作为法律依据。张国庆辩称,上诉人对于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首先,上诉人没有就房屋损失的原因及损失大小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损失与被上诉人张国庆使用房屋不当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主张的漏水部位,被上诉人家中并没有漏水点,也没有跑冒滴漏的情况,漏水原因不明,不能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渗水的现象。上诉人不能就损害原因及后果与被上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上诉人的房屋渗水原因极大,可能是外墙防水出现破损造成的。正如上诉人在上诉状当中提到的漏水的部位及现象,漏水的部位紧邻楼宇的外墙,出现渗水的时间也正是雨季。目前物业公司也在全小区范围内组织外墙漏水的业主进行登记,并考虑使用维修基金进行统一的维修。因此外墙防水失修导致上诉人家中出现渗水现象的可能性很大。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证据不足。第三,上诉人的损失计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及计算方法完全来自上诉人自己的主观认识和估算,不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纯属上诉人主观的猜想,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在诉讼期间没有对墙体和管道进行改动,也没有装修。王建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排除对原告正常生活的妨碍及侵害;2、赔偿原告因渗水维修墙体的经济损失贰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美域华庭19-1-101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居住在美域华庭19-1-201。2020年6、7月份,原告发现房屋漏水,故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不申请对漏水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对原告所诉漏水原因及损失均不予认可。原告不申请对漏水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未就房屋损失原因及损失的大小提供证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驳回原告王建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二审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上诉人提交:1、物业张姐的录音,证明被上诉人家有漏水点。2、手机短信截图及微信截屏,是张宇(产权人)发给我(于素琴)的短信。证明我漏水部位上方被上诉人家有水管。被上诉人质证称:上诉人提供的两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漏水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足以证实漏水的现象与被上诉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认可。经核对,我方在诉讼期间没有对墙体和管道进行改动,也没有装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就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实际损失的数额提供证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家中漏水系因被上诉人对房屋使用不当造成,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建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建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应红审判员  纪曼丽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爽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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