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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志胜、王江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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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762号
  • 案件名称

    黑志胜、王江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黑志胜;王江飞;赵菲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762号申请执行人:黑志胜,男。被执行人:王江飞,男。被执行人:赵菲菲,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黑志胜与被执行人王江飞、赵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限期内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志胜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志胜与被执行人王江飞、赵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志胜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6执7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程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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