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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东、金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终3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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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3548号
  • 案件名称

    钱卫东、金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钱卫东;金志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3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卫东,男,1968年8月2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志明,男,1970年6月1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钱卫东因与被上诉人金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卫东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钱卫东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向其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钱卫东在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盛审 判 员  吕 敏审 判 员  张峥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顾 星书 记 员  汤婷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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