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卫东、金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终3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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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3548号案件名称
钱卫东、金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钱卫东;金志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3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卫东,男,1968年8月2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志明,男,1970年6月1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钱卫东因与被上诉人金志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卫东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钱卫东不符合缓交诉讼费的条件,向其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钱卫东在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盛审 判 员 吕 敏审 判 员 张峥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顾 星书 记 员 汤婷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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