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海生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58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海生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李海生;邢艳玲;张大辉;王昆;刘刚;戴占祥;天津市津南区朗海水产品经营部;天津市君健水产经营部;天津龙泽惠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58号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滨江道与大沽北路交口汇金中心1号楼-大沽北路63号;大沽北路65号,1-301、1-401、1-501;南侧汇金中心1-1-201、1-1-202、1-301、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63073016M。主要负责人:孟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思,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海生,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申请人:邢艳玲,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张大辉,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申请人:王昆,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申请人:刘刚,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戴占祥,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朗海水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金福临水产批发市场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2MA05R8T995。经营者:张大辉,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申请人:天津市君健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镇赵沽里村金钟蔬菜贸易中心水产大厅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62G12XB。经营者:戴占祥,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申请人:天津龙泽惠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7-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572348723R。法定代表人:李海生,经理。申请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海生、邢艳玲、张大辉、王昆、刘刚、戴占祥、天津市津南区朗海水产品经营部、天津市君健水产经营部、天津龙泽惠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22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海生、邢艳玲、张大辉、王昆、刘刚、戴占祥、天津市津南区朗海水产品经营部、天津市君健水产经营部、天津龙泽惠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8236.59元的存款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宝颖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