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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国祥、罗雪英等与傅珠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9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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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9644号
  • 案件名称

    平国祥、罗雪英等与傅珠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罗雪英;平国祥;平永富;平永伟;傅珠凤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9644号原告:平国祥,男,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原告:罗雪英,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原告:平永富,男,汉族,1988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原告:平永伟,男,汉族,1993年5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珠凤,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原告平国祥、罗雪英、平永富、平永伟与被告傅珠凤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平国祥、罗雪英、平永富、平永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国祥、罗雪英、平永富、平永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 杰法官助理  林金晶书 记 员  汪春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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