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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顾英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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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2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顾英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顾英辉;杨福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住所地:灯塔市光明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46468739X4。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顾英辉,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杨福娟,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与顾英辉、杨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顾英辉名下有车辆一台,已被我院委托查封,因无法找到车辆暂不做处理;另查到被执行人顾英辉与杨福娟名下共有房产三处,已被我院查封并评估,现因评估财产有异议,暂时无法处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金 明审判员  何永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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