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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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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14号
  • 案件名称

    欧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欧某;吴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欧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欧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某某在2021年10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欧某偿还借款6000元;二、若被执行人吴某某逾期未向申请执行人欧某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吴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吴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申请执行人欧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解除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欧某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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