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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毕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亿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民初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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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3民初545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毕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亿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毕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亿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545号原告:上海毕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虞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盈莹,上海希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亿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圣阳,上海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毕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毕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毕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叶菊芬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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