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子敬、罗勇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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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522号案件名称
荆子敬、罗勇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荆子敬;罗勇苏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荆子敬,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勇苏,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荆子敬与被执行人罗勇苏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询问双方意见,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达成新的意见,满足达成和解内容,应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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