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荆子敬、罗勇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5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522号
  • 案件名称

    荆子敬、罗勇苏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荆子敬;罗勇苏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荆子敬,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勇苏,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荆子敬与被执行人罗勇苏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询问双方意见,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达成新的意见,满足达成和解内容,应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6民初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明辉审 判 员  肖广文审 判 员  朱革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