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霞、王宝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恢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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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恢113号案件名称
王艳霞、王宝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艳霞;王宝惠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霞,女,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连东,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惠,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与被执行人王宝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0778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与被执行人王宝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恢11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王宝惠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王艳霞,女,196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连东,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惠,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与被执行人王宝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0778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霞与被执行人王宝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4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执恢11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王宝惠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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