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兴某、王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陕0902执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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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902执1858号案件名称
程兴某、王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程兴某;王赐某;汪大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902执1858号程兴某、王赐某、汪大某:申请执行人程兴某与被执行人王赐某、汪大某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赐某、汪大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兴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500元,案件受理费102元,执行费1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赐某、汪大某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6500元,案件受理费102元,执行费14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85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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