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桂梅、杨丹等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51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5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桂梅、杨丹等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桂梅;杨丹;杨林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女,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杨丹,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梅与被执行人杨丹、杨林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前,本院依被执行人杨丹申请,于2021年3月12日以(2021)辽0604执保5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杨庆国的银行存款62000元,现本院(2021)辽060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确定杨庆国抚恤金、丧葬费合计为60333元,本院已在(2021)辽0604执513号及(2021)辽0604执514号案件执行中合计划拨603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庆国银行存款166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赵寄民执行员 沙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一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