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梅、杨丹等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5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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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51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桂梅、杨丹等共有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桂梅;杨丹;杨林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桂梅,女,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杨丹,女,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快递员,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梅与被执行人杨丹、杨林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查,在诉讼前,本院依被执行人杨丹申请,于2021年3月12日以(2021)辽0604执保5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杨庆国的银行存款62000元,现本院(2021)辽0604民初504号民事判决确定杨庆国抚恤金、丧葬费合计为60333元,本院已在(2021)辽0604执513号及(2021)辽0604执514号案件执行中合计划拨603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庆国银行存款166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赵寄民执行员 沙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一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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