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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志、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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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037号
  • 案件名称

    姜国志、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姜国志;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杰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037号原告:姜国志,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电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永城街1-1号楼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明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金杰,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原告姜国志诉被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需要准备证据,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国志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赵春月负担。审判员 韩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承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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