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国志、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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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037号案件名称
姜国志、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国志;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037号原告:姜国志,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电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永城街1-1号楼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明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金杰,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原告姜国志诉被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需要准备证据,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国志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赵春月负担。审判员 韩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承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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