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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辉、罗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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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520号
  • 案件名称

    王立辉、罗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立辉;罗新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520号原告:王立辉,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罗新文,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王立辉与被告罗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王立辉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新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立辉负担。审判员  王丹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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