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辉、罗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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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520号案件名称
王立辉、罗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立辉;罗新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520号原告:王立辉,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罗新文,男,汉族,1969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王立辉与被告罗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王立辉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新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辉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立辉负担。审判员 王丹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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