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应芹、江苏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831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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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720号案件名称
王应芹、江苏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应芹;江苏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831执1720号王应芹江苏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应芹与江苏众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40元。经本院执行到位324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的金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1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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