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琪、龙钟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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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32号案件名称
刘诗琪、龙钟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诗琪;龙钟江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诗琪,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钟江,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再审申请人刘诗琪因与被申请人龙钟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04民终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诗琪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已依法取得了耒阳市辰发煤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其代表该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一、二审法院在租赁合同签订主体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2、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申请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租赁合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中甲方(出租方)处均由刘诗琪签字并盖章,其上并无耒阳市辰发煤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承租人龙钟江主张刘诗琪为案涉厂房的出租人,并无不妥。申请人刘诗琪未能按照《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范本》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至到2020年5月15日,案涉厂房的渗水情况、封边问题仍未解决,用电问题也未得到保证,致使被申请人龙钟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申请人龙钟江有权根据《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范本》中第七条(三)项约定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诗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 萍审 判 员 申宝华审 判 员 李芳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龙 飞书 记 员 钟 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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