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3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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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3935号案件名称
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上海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3935号原告: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弼鑫。原告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不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 磊法官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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