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华、洪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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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925号案件名称
王军华、洪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军华;洪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华,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小西巷16号1栋附20号。被执行人:洪星,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鼓峰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华与被执行人洪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华和被执行人洪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1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洪 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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