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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华、洪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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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925号
  • 案件名称

    王军华、洪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军华;洪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华,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小西巷16号1栋附20号。被执行人:洪星,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鼓峰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华与被执行人洪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华和被执行人洪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1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审判员  洪 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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