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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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943号案件名称
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杨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43号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河西街龙延路。 经营者:陆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凤凰城小区11号楼。 被告:杨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社区。 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被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负担。 审判员 刘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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