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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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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943号
  • 案件名称

    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杨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943号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河西街龙延路。        经营者:陆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凤凰城小区11号楼。        被告:杨某,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社区。        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与被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龙井市XX脚手架出租处负担。        审判员    刘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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